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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五寨县“4·16”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公示

 时间:2023-09-26       大    中    小     

  2023年4月16日20时许,五寨县国耀绿色能源有限公司外包单位侯马经济开发区回收利用有限公司工人在清理破碎机料口时,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对该起事故高度重视,立即做出指示,要求迅速查明事故原因,积极处理善后,依法依规做好处理问责,对全县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排查整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冀永茂按照指示要求,指派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应急救援等工作,并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积极做好善后处置和伤亡人员家属安抚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维护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秩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经县政府批准,成立了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由应急、发改(能源)、公安、监委、司法局、工会、属地乡政府等部门组成事故联合调查组,邀请了县人民检察院参加。同时,根据《忻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五寨县国耀绿色能源有限公司“4·16”亡人事故查处挂牌督办的通知》(忻安办督字〔2023〕3号)要求,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人员问询和调阅资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
  经调查:死者为破碎机操作工,在清理破碎机料口堵料过程中,违章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事企业现场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隐患排查整治不彻底,未教育、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员工的危险作业行为。行业监管部门督促企业依法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监督检查不严格不精准,整治“三违”行为不深不实。属地政府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不认真,未有效督促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企业监督检查不全面、不细致,未能发现和报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按照《五寨县人民政府关于五寨县国耀绿色能源有限公司“4·16”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意见,对导致该起事故发生的责任单位及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其他相关责任人员交由相关部门给予相应处理。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和建议。要求全县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两个至上”理念,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开展警示教育和以案促治,坚决杜绝类似事故发生。各乡(镇)、各行业主管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认真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强对企业的监管,狠抓责任落实,要以当前开展的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为抓手,聚焦重点行业,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开展精准执法。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夯实安全基础,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对外包服务企业安全生产督促、检查,推动厂区内各企业安全生产管控措施有效落实。深入分析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暴露出的企业安全管理漏洞,扎实有效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和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大培训,全面提升企业本质安全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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