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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五寨县委、五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寨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五发〔2019〕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文化和旅游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挂文县物局牌子。 第三条 五寨县文化和旅游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关于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的文化和旅游工作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关于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的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拟订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措施,起草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规划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事业和产业发展,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与相关领域的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和...【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