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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简介

 时间:2021-07-12 16:33       大    中    小     

 五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五寨县委、五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寨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五发〔2019〕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挂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牌子。

  第三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规范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职责。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住房保障、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国家、省、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拟定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发展战略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政策建议。

  (二)履行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住房保障方面的政策及管理办法,编制全县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县有关住房保障资金安排。

  (三)履行全县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房地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规章制度,拟定全县房地产管理方面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定全县房地产行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房地产开发经营和房地产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参与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长效机制,促进全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四)履行推进全县住房制度改革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住房制度改革方面的政策,拟定全县住房制度改革综合配套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实施,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

  (五)履行全县城市建设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城市建设、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方面的政策,拟定全县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改革措施,编制县本级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拟定全县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负责全县城市建设项目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查报批,负责全县城市建设统计,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和建设年鉴编纂,具体协调、指导、推进全县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工作,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六)履行规范全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外村镇建设和管理职责。拟定全县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县农村住房建设、住房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全县小城镇、村庄基础设施和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工作,负责全县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全县重点镇建设,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七)履行监督管理全县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建筑市场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规章制度,拟定全县工程建设、建筑业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全县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县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担保管理,推进全县建筑业建造方式和组织实施改革工作,推动建筑业做大做强。

  (八)履行全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职责。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拟定全县建筑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执行国家、省、市、县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负责全县建设工程检测、施工图审查机构资格监管,负责全县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负责县本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及验收,负责县本级建设工程中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工业产品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负责全县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管,组织或参与全县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履行全县建设工程标准、定额、造价的监督管理职责。贯彻执行工程建设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负责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资质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组织发布全县工程造价信息。

  (十)履行全县建筑节能与科技职责。贯彻国家、省、市、县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县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对县本级建设工程建筑节能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

  (十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市、县关于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城市道路桥梁、城市排水、城市照明、园林绿化、城市节水、市容环卫、城市综合行政执法等城市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研究起草全县城市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和管理办法,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十二)负责拟定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城市道路桥梁、城市排水、城市照明、园林绿化、城市节水、市容环卫、城市综合行政执法等城市管理方面的年度计划,参与拟定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城市道路桥梁、城市排水、城市照明、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实施计划;负责城市管理的科学研究、技术交流与合作、技术引进及创新、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十三)负责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运营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城市节水工作,参与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负责推进城市生活减排工作。

  (十四)负责制定全县城市道路桥梁、城市排水、城市照明、园林绿化、公园广场、市容环卫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年度维护计划和运营、维护、管理、考核工作;承接新建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的运营、维护和管理。

  (十五)负责拟定全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城市管理综合整治和专项执法活动;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系统的建设和监督管理。

  (十六)负责编制城市管理相关行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负责城市管理相关行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七)拟定人民防空事业发展战略与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人民防空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八)组织实施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开展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依法审批相关事项。

  (十九)负责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建设、维护和技术管理,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功能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十)开展人民防空组织指挥和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建设战时人口疏散基地;组织指导群众防空组织建设和防空防灾演练。

  (二十一)负责人民防空信息化、通信警报建设;组织发放防空防灾警报。

  (二十二)负责开发利用和管理已建人民防空工程。负责管理人民防空平战结合工作,对已建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的开发利用和管理。

  (二十三)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人民防空理论和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普及人民防空知识和技能。

  (二十四)利用人民防空资源参与抢险救灾和应急救援。

  (二十五)管理和使用人民防空经费和人民防空国有资产,依法征缴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

  (二十六)战时配合城市防卫、要地防空作战,组织人民开展城市防空袭斗争,消除空袭后果。

  (二十七)指导乡(镇)住房和城乡建设相关工作。

  (二十八)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综合办公室

  主要负责处理局内一切事物性工作,具体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组织制定机关工作制度,起草重要文稿,参加局长办公会议和局务会议,协调局领导督察督办重要工作事项;负责机关文电处理,文书档案管理、政务信息、来信来访和保密工作;负责机关后勤行政管理等工作,协调下属机构的各种关系和业务,做好上传下达等事项。

  负责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城市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监督检查各项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并对违反城市市容市貌管理的行为进行监督处理;负责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损毁和影响城市道路、桥梁、涵管、排水、防洪堤坝、环境卫生等设施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对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监督管理城市规划区内沿街施工等临时占地和建筑,搞好建筑场地维护,监督检查沿街建筑物、构筑物力面,监督管理主要街道“门前五包”责任制工作;监督、指导管理沿街各商业摊点、广告、牌匾、标志、雕塑等,同时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行为进行查处。

  拟定人民防空事业发展战略与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人民防空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开展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依法审批相关事项;负责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建设、维护和技术管理,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功能进行监督和管理;开展人民防空组织指挥和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建设战时人口疏散基地;组织指导群众防空组织建设和防空防灾演练;负责人民防空信息化、通信警报建设;组织发放防空防灾警报;负责开发利用和管理已建人民防空工程。负责管理人民防空平战结合工作,对已建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的开发利用和管理;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人民防空理论和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普及人民防空知识和技能;利用人民防空资源参与抢险救灾和应急救援;管理和使用人民防空经费和人民防空国有资产,依法征缴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战时配合城市防卫、要地防空作战,组织人民开展城市防空袭斗争,消除空袭后果;承办县委、县政府、县国防动员委员会及市人防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承担城市规划区范围外村镇建设管理职责。指导和管理全县村镇建设技术服务和标准设计、通用设计推广工作;指导全县农村住房建设、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组织指导全县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全县村镇人居环境改善和重点镇的建设;指导全县受灾地区村镇重建和大型建设项目地区的迁移建设工作;指导全县村镇规划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村容镇貌管理工作;履行全县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指导全县村镇建设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承担建筑市场管理职责。负责全县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监督管理和在建建设工程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县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以及监理等企业资质及其从业人员资格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负责全县建设工程担保管理;负责全县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承担建筑节能和科技管理职责。负责以节能降耗为主要内容的建设行业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组织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科技成果、新技术、新材料和新产品的研究、开发与鉴定;管理全县建筑行业科技成果,指导实施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负责全县建筑节能和科技产品的检测、鉴定和推广工作;负责县本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节能现场监管;负责可再生能源、绿色建筑的推广应用;负责县本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实施;对新建民用建筑节能、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以及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实施监督管理;负责装配式建筑推广应用;负责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规划与建设。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城市供热、供气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研究拟定具体政策、办法和行政规章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县城供热、供气、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规模的审核把关,参与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质量检查和竣工验收;负责县城供热、供气单位企业的资质审查,供热、供气市场管理,实行严格的企业准入和退出制度;依据国家和省、市供热、供气行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制定具体规定和实施办法,并检查监督执行情况;按照节能环保的规定,对供热、供气方式及供热、供气设施技术标准进行审核把关,组织推广节能环保供热、供气先进技术和示范工程;负责县城供热、供气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依法查处损害供热、 供气设施的行为,监督检查城市供热、供气设施维护费使用情况;对供热、供气工程建设专项资金进行管理;负责供热、供气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督促、协调企业生产运行中的应急抢险、事故抢修和便民救助等工作,做好有关居民来访接待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和测算供热、供气成本、价格调整及热源、气源建设费等标准;依法查处供热供气行业的各种违法、违章行为,参与供热、供气事故的调查处理,受理供热、供气行业的来信、来访及投诉、举报;负责县城供热、供气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遵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它职责。

  编制4名。

  第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7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六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五寨县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履行,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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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五寨县委办公室 2019年3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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