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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农房建设管理长效机制

 时间:2024-05-15 09:25       大    中    小      来源:中国政府网

  我国农村房屋量大面广,长期以来,以农民自建、自用、自管为主。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新建农房面积越来越大,层数越来越高,用作经营的也越来越多,大量既有农房随着房龄的增长,安全隐患逐渐凸显。近年来农房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威胁农民生命财产安全。
  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提升乡村建设水平,着力加强农村房屋(以下简称“农房”)质量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进建立农房建设管理长效机制,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印发了《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保障农房质量安全,提升农民群众居住品质,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不断满足农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质量安全全过程封闭管理
  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村镇建设司负责人介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指导各地深入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完成全国50万个行政村2.24亿户农房的排查摸底和阶段性整治工作,消除了一批农房安全隐患,有效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同时,积极推进农房建设管理长效机制建设,在系统梳理总结地方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是农房建设管理方面十分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旨在健全农房用地、规划、建设、使用全过程管理制度,保障农房质量安全。“出台《指导意见》是解决当前农房建设管理制度缺失的迫切需要,也是提升农房建设品质、改善农民群众居住条件的必然要求。”国家信息中心经济预测部副研究员张晓兰说。
  按照要求,到2025年,基本建立适应农村特点的农房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实现农房质量安全的全过程闭环监管,农房建设行为规范有序,农房安全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农房质量安全水平普遍提升。到2035年,全面建立农房建设管理制度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农房质量安全得到切实保障,配套设施基本完善,农房建设品质大幅提升。
  上述负责人表示,《指导意见》按照“管存量、控增量”的思路,实施农房建设管理。一方面,加强既有农房安全管理,逐步消除存量安全隐患。坚持“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产权人和使用人的房屋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农房安全常态化巡查机制,探索建立农房体检制度。严格用作经营的农房管理,严格农房改扩建和变更用途管理。另一方面,建立健全新建农房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严控增量安全风险。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统筹衔接行政审批与安全监管,建立农房质量安全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充实基层监管力量,强化农房用地、规划、建设、使用全过程管理,切实保障农房选址、设计、建造和使用安全。
  全面加强建设管理与服务
  针对既有农房,《指导意见》提出,要常态化开展农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建立完善农房安全信息台账,动态监测农房安全状况。对于存量危房,引导产权人、使用人通过工程措施彻底消除安全隐患;采取管控措施的要保证持续有效,确保危房不住人,坚决防范农房安全事故。要建立农房安全常态化巡查机制,将农户自查、镇村排查、县级巡查、执法检查和群众监督相结合,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用作经营的农房是既有农房安全管理的重中之重。《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农房用作经营活动应当符合相关安全要求,产权人和使用人要严格落实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在开展经营活动前确保房屋具备安全使用条件。《指导意见》同时提出加强信息推送和部门协同,通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机制。
  违规改扩建和变更用途极易造成安全风险。《指导意见》强调,农房改扩建和变更用途,应当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有关审批手续。将农村住宅用作经营、公共服务和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针对新建农房,《指导意见》提出要将质量安全监管贯穿于农房建设全过程,依法依规开展农房用地、规划、建设行政审批,将行政审批和安全监管有效衔接。切实保障农房选址安全和建造安全。
  该负责人表示,新建农房首先要保障选址安全,场地安全。《指导意见》提出,在农房用地和规划阶段应尽量避让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和隐患点、地下采空区、洪泛区等危险地段。
  《指导意见》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农房设计与施工实施分级分类管理,明确农村低层住宅可以选用标准设计图集,委托乡村建设工匠施工。其他农村住宅、农村公共建筑应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与施工。
  “乡村建设工匠是农房建设的主力军。”张晓兰表示,《指导意见》提出要加强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和管理,落实乡村建设工匠施工质量安全责任,目标是着力培育一支扎根农村、服务农民、具有较高职业技能水平的乡村建设工匠队伍,为农房质量安全提供施工保障。
  对新建农房安全管理的监管责任也应切实落实。《指导意见》明确,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强化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批前审查、现场检查、竣工验收相结合的监督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通过政府购买确有资质的第三方服务等方式,加强对农房建设的管理和服务。
  形成多元共治合力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负责人强调,在规范管理的同时,还应为农民建房提供便利有效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农房质量安全管理应寓管理于服务。《指导意见》在依法审批的同时,也明确提出了一些便民举措。要求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优化农房建设审批流程,推行“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建立联审联办制度,为农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应不断提高农房设计水平。《指导意见》要求为农民提供农房设计服务和全过程技术指导,满足农民群众合理建房需求。提出编制具有地域特色、乡土特点的农房标准设计图集,免费供村民选用。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农房设计服务,满足村民个性化建房需求。
  应进一步提升农房建设品质。《指导意见》提出积极推进“功能现代、结构安全、成本经济、绿色环保、风貌协调”的现代宜居农房建设,因地制宜促进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绿色低碳技术的广泛应用,加快农村改厕及水电气路信等配套设施建设,不断完善农房使用功能,满足村民现代生产生活需要。
  在农房安全管理的制度建设方面,应探索建立农房保险制度。《指导意见》明确,将鼓励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农房保险试点,重点在地震易发区、地质灾害高发易发区、洪涝灾害易发重发区推广农房巨灾保险制度,鼓励用作经营的农房产权人投保公众责任保险等险种,鼓励村民投保房屋财产保险。
  村民也应提升其作为农房建设使用责任主体的安全意识,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作用,将农房建设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形成多元共治合力。(记者 亢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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