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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寨县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6-09-19 16:05       大    中    小     

  五政办发〔2016〕13号 

    

    

  五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五寨县解决农村困难群众 

  住房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五寨县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五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5日 

    

  五寨县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的意见》(晋政发[2008]25号)、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有关工作通知》(晋建村字[2009]113号)和省、市相关政策规定,为做好全县农村住房解困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为指导,加大农村住房解困力度,坚持统筹规划,分期分批推进,因地制宜、分类分户解决、先易后难,满足安全居住,政府主导,社会多方参与,节约用地,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切实改善农村困难群众中的住房困难户的居住条件。 

    二、总体目标和任务 

    我县根据省、市下达的解困目标,对符合规定的农村困难户中的住房困难户实现解困,到2017年全部解决农村住房问题,实现农村困难群众住有所居的目标。2016年上级下达我县任务为:325户,其中特困户(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所占任务比例不低于年度任务总量的20%。 

    三、解困对象标准及认定 

    1.解困对象标准 

    解困对象,是生活在农村贫困线以下的下列人员,并属于居住在上世纪50年代前建造、不能保障安全的简易窑洞、简易土坯房的住户或房屋已经倒塌的无房户。 

    1)经县级民政部门确认的农村低保户; 

    (2)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的农村低保边缘住房困难户; 

    (3)经县人民政府确认因灾因病返贫的住房困难户; 

    (4)经县级民政部门确认不宜集中供养、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重点优抚对象。 

    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困难家庭,而子女有经济能力,但不履行赡养义务造成住房困难的,不在此次解决范围。 

    2.解困对象认定 

    认定农村住房解困对象,按下列规定执行: 

    (1)农村低保户和优抚对象,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查认定。 

    (2)农村低保户和优抚对象中的住房困难户,由县级建设部门审查认定。 

    (3)农村低保边缘户和因灾因病返贫的住房困难户,由县级建设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审查后,报县级人民政府认定。 

    城市和县城规划区内的农村住房困难户,不在此次解决的范围;已经或者规划在地质灾害治理搬迁村、整体移民搬迁村的困难群众住房问题,在整村搬迁时一并解决;已经在残疾人危房改造中解决了住房的农村贫困残疾人,不再重复解决。 

     三、解困方式 

    在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中,坚持个人自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多方面多渠道筹集解困资金;坚持旧房利用与新房建设相结合,多方式多手段推进解困工作;坚持统一组织建设维修与住房自行修缮相结合,多途径多方法完成解困任务。 

    解困工作要与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与村庄整治、土地整理、村庄绿化结合起来,优先考虑新农村建设试点村和重点推进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按照新农村建设规划要求,结合移民搬迁、残疾人住房改造,结合农村困难群众的意愿,采取新建、改建、修缮、置换或其他方式,做好解困工作。 

    1.新建住房。对没有住房或者现住房已不能居住的,利用本村现有住房也无法解决的,可采取新建的方式解决。危房改造竣工后,原有危房应拆除,消除安全隐患,改善乡村整体风貌。 

    2.改建住房。对原住房已成危房还有一定利用价值的,可采取对原住房进行改建的方式解决。 

    3.修缮住房。对原住房已经严重破损,但修缮后还能使用的,可采取修缮原住房的方式解决。 

    4.置换住房。对于没有住房的,除采取新建住房外,还可在本村置换解决。即在原住户自愿的前提下,收购现有依法批准建设的控制住房进行维修后,安排没有住房的困难群众居住。 

    五、解困要求 

    1.建筑面积。新建和改建住房的,建筑面积可按困难户籍人口确定,原则上,改造后的住房面积要达到人均13平方米以上;户均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米以内,可根据家庭人数适当调整,但3人以上农户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平米。修缮住房的,按现有住房面积修缮。置换住房的,参照新建住房的面积掌握。 

    2.质量标准。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以改变房屋院落面貌、消除房屋安全隐患为前提,确保农村困难群众住房“安全、实用、经济”。具体要求是: 

    (1)新建和改建住房的,应为一层砖混或砖木结构的平房,铺水泥地面,刷内外墙,性能要安全适用。 

    (2)修缮住房的,根据实际情况,可选做墙壁维护、屋顶维修、铺水泥地面、刷内外墙,性能要安全适用。 

    (3)置换住房的,应购买置换一屋砖混或砖木结构的平房,铺水泥地面,刷内外墙,性能要安全适用。 

     六、审批程序 

    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按照下列程序开展工作: 

    1.个人申请。符合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条件的家庭,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山西省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申请表》,并提供户籍、住房和低保等证明材料。 

    2.评议公示。村民委员会对收到的解困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初定解困对象,并予以公示,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评议公示后,对符合条件的,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和依据。 

    3.审查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要及时进行审查。必要时,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住房和家庭经济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报县级建设、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村委会,并说明原因。审查结果应在乡(镇)人民政府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4.核准上报。县级建设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复核。民政部门主要对低保户和优抚对象进行复核,建设部门主要对住房困难情况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准其享受住房解困优惠政策。 

     七、补助标准 

    在解决困难群众住房问题时,平均每户补助14000元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负责,具体每户补助的标准,由县级建设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按照新建、改建、置换、租赁等情况和人口多少、面积大小的不同,具体测算确定。 

    八、管理和处罚 

    1.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领导,落实管理工作机制和人员,按照市政府下达的解困指标完成本年度解困任务。 

    2.严格监督管理机制。申请人以虚报、瞒报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解困资金的,取消其资格,对已享受解困资金的,责令其退还已享受的解困资金。 

    3.对出具假证明的组织和个人,由县建设管理部门提请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工作人员在审核和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领导机构 

    按照省市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工作方案要求,县政府成立了五寨县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领导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杨润平  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贾文裕  政府办主任科员 

        贾贵良  县住建局局长 

    成 员:李瑞明  县民政局局长 

        郭润清  县财政局局长 

        贾兴华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于文德  县审计局局长 

          县住建局村镇规划股股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办公室主任:孙 宇(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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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  

      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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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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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印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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