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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9-18 10:20 大 中 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建筑管理,切实提高农村房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农村集体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办法(试行)》(晋政办发〔2020〕117号)《农村宅基地自建住房技术指南(标准)》(以下简称《办法》和《标准》)和《忻州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市农建组办发〔2021〕1号)等文件精神及有关房屋建筑标准和规范,现就全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相关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依法依规取得了用地审批和规划手续的房屋建筑活动及管理服务。
二、农村房屋建筑分类
农村房屋建筑分为两类,实施分类管理。
(一)农村自建低层房屋(以下简称农村Ⅰ类房屋)。指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内,高度在两层以下(含两层),跨度小于6米,用途为农民自建自住或者村集体建设用于办公室、警务室、卫生室、便民服务点、农产品加工作坊的房屋建筑。
(二)农村其他房屋(以下简称农村Ⅱ类房屋)。指上款规定之外的其他农村房屋建筑。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建筑活动必须执行房屋建设相关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等,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三、农房建设管理职责
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具体管理职责如下:
(一)县住建部门负责对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设进行指导,对农村其他房屋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加强对农村房屋建设单位资质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的管理,对农村建筑工匠进行培训和信用管理;聘请专业农房建设监理服务管理机构,提供技术和管理服务。
(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设进行监督管理并提供技术服务,协调住建部门提供体现乡村建筑风格和风貌特色的农村自建低层房屋设计通用图册,对农村其他房屋建筑活动进行现场管理;开展农房建设活动日常巡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及时处置;配齐规划建设办公室工作人员,开展农房建设管理服务日常工作。
(三)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制定有农村房屋建设自治管理内容的村规民约;协助村民办理农村房屋建设有关手续;对农村房屋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及时劝阻,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报告。
四、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设程序
(一)建房人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建设用地和规划手续。
(二)建房人选定符合要求的设计图。
(三)建房人选定符合要求的施工方,并签订书面合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山西省农村自建低层房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附件1)。
(四)建房人填写《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开工登记表》(附件2),报乡(镇)人民政府登记。
(五)施工方按照设计图、国家规定的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
(六)建房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进行竣工验收。
(七)建房人填写《农村自建低层房屋竣工验收表》(附件3)报乡(镇)人民政府存档。
五、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各方主体责任
(一)建房人。建房人是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筑活动的实施主体,对房屋建设和使用负首要责任。建房人应在开工前一个月报乡(镇)人民政府登记,在完成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将验收信息报乡(镇)人民政府存档。建房人应当自觉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二)施工方。施工方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是有资质的施工单位;二是依法成立的农房建设专业合作社、农房建设公司、建设类劳务公司等。施工方应严格按照设计图,执行国家规定的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对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其中,农房建设专业合作社、农房建设公司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依法取得行政审批部门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
2.技术负责人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具有行业执业资格的注册师或者具有建设工程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
3.持有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建筑工匠(其中农房建设专业合作社不少于1人,农房建设公司不少于5人);
4.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从事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设活动的农房建设专业合作社、农房建设公司应到住建局村镇建设管理站备案。个人不得承揽农房建设施工项目。
(三)设计方。设计方应具备工程设计资质证书。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具有行业执业资格的注册师或者具有建设工程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个人承揽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筑设计项目应从通用图册内选用图纸。
(四)监理方。监理方应具备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个人承揽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筑监理项目应具备建筑行业执业资格。
(五)农村建筑工匠。县住建局对农村建筑工匠进行培训考核,发放合格证书,建立农村建筑工匠名录,统一向社会公布。农村建筑工匠指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木工等从业人员,并对其应当实行名录和信用信息管理。
(六)有关要求。符合从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采用多种形式承揽农村自建低层房屋项目,可以单独承揽设计、施工、监理单项业务,也可以灵活采用“设计、施工”+监理、“设计、监理”+施工方式同时承揽多项业务,即可以同时承揽设计和施工项目,或同时承揽设计和监理项目,但施工和监理项目必须由不同的单位或个人实施。
农村自建低层房屋改建、扩建、翻建项目,按新建项目履行程序。
六、农村房屋改变用途
农村房屋确需改变使用用途的,由房屋所有权人组织对房屋质量安全是否符合用途改变后的要求进行技术鉴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由房屋所有权人依法提出申请并向行政审批、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公安、消防等部门提出申请。
七、农村其他房屋建设
(一)建设程序
农村其他房屋建筑活动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落实建筑许可、工程发包与承包、工程监理、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等监督管理要求。
(二)各方职责
1.县住建部门负责对农村其他房屋建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2.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农村其他房屋建筑进行现场管理,对项目是否具备施工条件进行现场查验,对施工过程进行现场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劝阻并向县级主管部门报告。
3.建设方对农村其他房屋建设项目负首要责任,应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和管理制度,依法申领施工许可证,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完成报备,及时向县级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4.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主体应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关建筑活动,严格执行房屋建筑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规定,对承担的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质量和现场安全负责,承担终身责任。
八、农房建设服务和管理
(一)政府购买服务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者结合事业单位改革,设立农房建设监理服务管理机构,对农村建房提供监理服务和技术指导。
(二)乡(镇)日常巡查
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巡查制度,对辖区内的农房建设活动开展日常巡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按下列方式处理:
1.对违反设计施工监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涉及农村自建低层房屋的,乡(镇)人民政府自行处置;涉及农村其他房屋的,应当立即制止并移送县住建部门处置。
2.对擅自变更房屋用途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报县级相关主管部门处置。
3.对房屋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应当指导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修缮整治;对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房屋使用,并组织第三方鉴定,提出整治措施,督促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进行整治。
(三)违法违规问题处置
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依法取得用地和规划手续的房屋建筑建设项目,违反规定的应当按照以下方式予以处理:
1.有关土地、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2.县住建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1)对符合条件的建房人开工、竣工资料拒不受理的,未按规定进行开工登记、竣工资料建档的,未按规定向建房人提供管理或者技术服务,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财产损失的;
(2)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或者日常巡查责任,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财产损失的;
(3)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廉政规定行为的。
3.建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1)未按规定进行开工登记,擅自开展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筑活动的;
(2)未按规定组织农村自建低层房屋竣工验收,或者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将农村自建低层房屋投入使用的;
(3)未按规定进行技术鉴定,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的。
4.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设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山西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办法》第三十条进行处理:
(1)由不符合从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接农村自建低层房屋设计、施工、监理业务的;
(2)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变更设计图的;
(3)未按工程建设有关标准、规范、操作规程实施农村自建低层房屋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
(4)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的;
(5)不接受监督管理或者对发现的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
(6)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竣工验收的。
5.对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或者个人参与建造违章建筑的,依法予以处罚,并由县级主管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
九、其他事项
(一)新制定的《农村自建低层房屋设计施工通用图集》未发布之前的农村自建低层房建设项目,参照《山西省新农村住宅设计图集》执行,或由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绘制的设计图或修改后的通用设计图。
(二)农村自建低层房屋未按要求办理开工登记擅自开工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工,限期整改,经技术鉴定达到《山西省农村宅基地自建住房技术指南(标准)》有关要求的,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山西省农村自建低层房屋施工合同(试行)
2.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开工登记表
3.农村自建低层房屋竣工验收表
五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28日
附件1
合同编号:
山西省农村自建房屋施工合同(试行)
(示范文本)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制定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范本适用农村自建房屋,指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内、两层以下(含两层)、跨度小于6米的,农民自建自住或者村集体建设用于办公室、警务室、卫生室、便民服务点、农产品加工作坊的房屋建筑。
二、承揽农村自建房屋建筑施工的承包人,可以是有资质的建筑设计、施工单位;或依法成立的农房建设专业合作社、农房建设公司、建设类劳务公司等。
三、“合同编号”,建房人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开工登记时,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编号。格式为:NF—乡镇行政区划代码—年份—建房顺序排号。例如:山西省长治市沁源县沁河镇2021年第一户登记新建房屋,合同编号应为NF—140431100000—20210001。
发包人:
承包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山西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办法(试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低层房屋建设(以下简称建房)施工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建房概况
1.工程名称:
2.建房地点:
3.建房规模: 层,总建筑面积 ㎡;结构形式(在□中以划√方式选定,只能选择一项):□框架结构; □砖混结构; □木结构;□其他 。
4.宅基地用地批准文件文号: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
二、承包内容和方式
1.承包人与发包人协商,承担以下内容(在□中以划√方式选定,可以选择多项):
□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化粪池工程;□其他
2.承包方式(在□中以划√方式选定,只能选择一项):
□包工包料;□清包工;□部分承包;□其他 。
三、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价款支付和费用承担
1.总价款:人民币 元整 (大写 元整),价款构成详见附件预算清单。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施工内容的,变更部分的费用按实增减。
2.发包人按照以下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在□中以划√方式选定,只能选择一项):
□按施工进度支付:
(1)开工时支付预付款人民币 元整 (大写
元整);
(2)地基基础验收合格之日起 日内支付进度款人民币 元整 (大写 元整);
(3)地上一层验收合格之日起 日内支付进度款人民币 元整 (大写 元整);
(4)地上二层验收合格之日起 日内支付进度款人民币 元整 (大写 元整);
(5)竣工结算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日内付清剩余价款人民币 元整 (大写 元整);
□其他付款方式:
3.承包人承担其雇佣的施工人员的劳动报酬,以及因施工活动导致的施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的人身、财产损失,但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或者加重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五、施工要求
1.发包人应当在开工前依法依规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确定设计图,并保证建房地点通电、通水、通路,场地具备施工条件,与周边邻居不存在影响施工的纠纷。
2.发包人和承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3.承包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农房设计和施工,采取安全施工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施工、消防等安全隐患。承包人应当接受发包人、设计单位或者人员、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专业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4.承包人完成隐蔽工程施工后,应当提前 日通知发包人验收。发包人不能按时验收的,应当在验收前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发包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通知承包人延期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验收结果视为发包人认可。隐蔽工程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5.承包人完成全部施工内容,并备齐施工档案资料后,可以通知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发包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日内组织承包人和设计、监理等单位或者人员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在 日内向承包人签发接受交付的凭证。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当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当通知发包人,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竣工验收。建房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发包人不得使用。
6.承包人对建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为: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防渗 年(不小于5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 年(不小于2年)。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建房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保修期自其实际占有之日起算。
7.建房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通知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之日为竣工日期;因发包人原因,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日内未完成竣工验收的,以承包人通知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之日为竣工日期;建房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其实际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
六、竣工结算
承包人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日内向发包人提供结算清单,发包人应当自收到结算清单之日起 日内完成审核,逾期未完成审核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清单。承包人对发包人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 日内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审核意见。对于双方认可的结算价款,发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的约定支付给承包人;对于其中一方有异议的结算价款,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七、违约责任
1.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和数额支付合同价款的,按日计算向承包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逾期超过 日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2)发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承包人返工、修复或者给承包人造成其他损失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损失;
(3)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停工的,按每日 元的标准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4)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承担因此造成的承包人实际损失。
2.承包人具有下列违约情形之一的,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担发包人相应损失;
(2)承包人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担发包人相应损失;
(3)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完成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按每日 元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工期延误超过 日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4)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或者其他义务的,承担因此造成的发包人实际损失。
八、争议解决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解决,也可以按下列方式解决(在□中以划√方式选定,只能选择一项):
□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房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事项
1.附件预算清单、设计图纸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发包人(签字或者盖章):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承包人(签字或者盖章):
企业资质证书号:
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开工登记表
市 县(市、区) 乡(镇)
建房人
(单位)信息 姓名
(名称) 身份证号
(法人代码) 联系电话
住址
拟建房屋信息 建筑面积(㎡) 层数 结构类型
设计图 选用方式:
□通用图集内的设计图
□由符合从业许可要求的人员修改后的通用设计图
□由符合从业许可要求的人员绘制的设计图
□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的设计施工图纸
(未选用通用设计图的,应当将设计图附后)
制图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制图人证件号
或单位公章
施工方 施工单位
名称 施工单位公章
监理方 监理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监理人证件号
或单位公章
乡(镇)人民
政府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农村自建低层房屋竣工验收表
市 县(市、区) 乡(镇)
建房人
(单位)信息 姓名
(名称) 身份证号
(法人代码) 联系电话
住址
房屋建设信息 建筑面积
(㎡) 层数 结构类型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备注
工程内容
验收记录
验收结论
参加验收的
单位和人员 建房人 设计方 施工方 监理方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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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
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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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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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6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