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我县基层单位就业,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工作,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山西省内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岗位)就业学费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教〔2018〕4号)文件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偿对象
普通高等学校2019年及以后年度毕业的应届全日制本专科生(应届毕业生指:当年毕业、次年6月30日前到我县基层单位就业的学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和研究生,不含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的毕业生,不包括定向生、委培生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
二、基层单位(岗位)
1.特岗教师、大学生村官、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指由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组织招录的岗位。选调生、“三支一扶"、公益性岗位不在资助范围)。
2.县级及县级以下政府机关、各类事业单位,地方国有企业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单位(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不含央企、金融、电信、烟草、交通企业;事业单位是指:由县人社等主管部门统一公开招录的正式编制内的毕业学生),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指公办中小学)、公办幼儿园和民办普惠性幼儿园,国有农(牧)场(仅限省直管理的国有农牧场,已被企业托管或改制的不在申报统计范围内)、国有林场(含省直林局及所属林场、自然保护区等基层林业事业单位)、农业类技术服务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综合文化站等。
3.工作现场地处本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化工、石油、核工业等地方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其中:(1)气象、地震、地质单位(岗位)指:国家及省气象、地震、地质部门在本县以下地点设立的常设观测站。(2)水电施工、煤炭、化工单位(岗位)指:在本县以下设立的水库、水电站、国有煤炭及化工企业。
三、申报条件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学费补
偿: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
法和法律;
2.毕业后自愿到我县基层单位(岗位)就业且服务期在3年及以上(含3年,从实际到岗月份算起)。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本办法所规定的艰苦地区、基层单位的毕业生,取消学费补偿资格;
3.在岗期间遵守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工作表现良好,就业单位对其三年服务期所涉及的所有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四、补偿标准
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每生每年4000元,补偿三年,研究生(硕士生、博士生)每生每年6000元,补偿两年。
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三年期满考核合格并经审核批准后,其学费补偿一次性发放给本人。在校期间有助学贷款的,所补偿的学费应优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本息。
五、办理流程
(一)往年已确认补偿资格的毕业生:
携带以下材料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办理学费补偿资金拨付手续:
1.劳动(聘用)合同(任命或选派文件)原件;
2.本人学历毕业证书复印件;
3.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普通高校毕业生就学、就业信息情况调查表
(原件);
5.《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山西省艰苦地区基层就
业学费补偿申请表》
(原件);
6.学生年度工作情况、年度鉴定意见。
以上材料缺失、无效或不完整的,服务期未满36个月中止在基层单位就业或者未连续在基层单位就业的,以及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确立学费补偿资格的一律不得拨付学费补偿资金。
(二)新申请的毕业生:
符合学费补偿规定的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持以下材料到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确认学费补偿资格:
(1)《普通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资格申请审批表》
(2)劳动(聘用)合同(任命或选派文件)复印件;
(3)本人学历毕业证书复印件;
(4)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原件);
(5)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6)普通高校毕业生就学、就业信息情况调查表
(原件)。
六、注意事项
1.提供三方协议无效,须提供与就业单位签订
的正式劳动合同。
2.提供虚假材料的申报人员,一经查实,立即取消申报资格,今后也不再允许申报,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
3.出现虚报冒领(骗取国家钱财)的已申报人员,一经查实,立即追缴全部补偿款,形成文字材料报送主管部门,并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4.证件原件需带来审核(材料审核须本人到
场,不得代理)。
七、咨询
电话:0350一一433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