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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寨县招商引资优惠奖励办法

 时间:2018-02-27       大    中    小     

五寨县招商引资优惠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拓宽招商引资渠道,优化投资环境,吸引国内外资金和技术,鼓励外来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创业,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推动我县经济转型跨越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优惠办法 

   第一条  本优惠办法适用于在我县境内投资的所有客商,投资项目须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  本优惠办法支持和鼓励来我县投资的农副产品精深加工产业、新型煤化工产业、国家备案的高新技术产业、新材料和新能源产业、生态旅游产业、环保型现代物流产业及认定为对我县产业带动性强、辐射面广的其它产业。 

   第三条  我省被国务院列为“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我们要先行先试,凡在我县投资上项的,享受“综改区”的一切优惠政策。 

   第四条  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环保型项目,可以“急事急办”,在取得省发改委路条后,边办理相关手续,边先行运作。 

   (一)土地优惠办法 

   第五条  凡来我县投资生产经营性项目用地,统一由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前通征后,根据投资行业、投资金额不同,以出让方式优惠供给投资者使用。 

   第六条  本优惠办法支持和鼓励的招商项目,除享受国家、省、市有关产业优惠政策外,另享受下列优惠: 

   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1000-3000万元人民币,根据有关用地限额规定,用地10亩以内,县政府按土地招拍挂成交总价款内出让金县级留用部分的30%扶持企业发展。 

   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3000-5000万元人民币,根据有关用地限额规定,用地20亩以内,县政府按土地招拍挂成交总价款内出让金县级留用部分的40%扶持企业发展。 

   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5000-10000万元人民币,根据有关用地限额规定,用地30亩以内,县政府按土地招拍挂成交总价款内出让金县级留用部分的50%扶持企业发展。 

   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能带动我县转型跨越发展的重大产业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更优惠的扶持。  

   第七条  土地优惠方式为先征后补,在企业投资规模达到合同约定金额,经县招商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后,报县政府批准后按相应金额补助。 

   (二)财税扶持办法 

   第八条  本优惠办法支持和鼓励的招商项目,除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税收减免政策外,另享受以下财政扶持: 

   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1000-3000万元的项目,自按期投产之日起,3年内,县财政给予企业上缴税收县级留成部分30%的资金扶持。 

   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3000-5000万元的项目,自按期投产之日起,3年内,县财政给予企业上缴税收县级留成部分40%的资金扶持。 

   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5000万元-1亿元的项目,自按期投产之日起,3年内,县财政给予企业上缴税收县级留成部分50%的资金扶持。 

   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1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给予更大扶持。 

   第九条  财税扶持由企业按时到招商主管部门申报,招商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确认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兑现。 

   (三)收费优惠办法 

   第十条  本优惠办法支持和鼓励的招商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企业办理相关手续时,县级部门收取的县财政所得的所有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全免,县级部门收取的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上缴省、市的所有行政事业收费项目一律按规定收取。 

   (四)投资服务办法 

   第十一条  本优惠办法支持和鼓励的招商项目,证照办理实行“一站式“服务,在投资企业将必需证件资料备齐后,由招商主管部门牵头协办,需要在省、市有关部门办理的手续,由招商主管部门会同其它有关部门推荐协助申报。 

   第十二条  新办企业的用电、用水、通路、供暖等,相关部门给予优先安排、优先服务,县政府将积极协调金融部门给予大力支持。 

   第十三条  常委、副县长要带头招商引资,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协办企业。建立承包服务责任制,所有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由常委、副县长承包服务;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由科级责任领导承包服务;承包服务的领导负责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建设和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困难。 

   第十四条  实行挂牌保护制度。凡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由纪检(监察)机关和政法部门实行挂牌保护,严禁任何部门到企业乱检查、乱摊派、乱罚款。对违规行为,由企业举报招商引资主管部门(电话:0350-4332183),依法严肃查处。 

   第十五条  公安综治部门把新办企业及周边地区纳入社会管理重点整治范围,对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 

   第十六条  优先安排外来投资兴办企业人员的子女、家属、落户、就业、入学等。 

   二、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第十七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是指为我县提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信息并成功引荐县外客商来五寨投资的县内外各单位、各部门及社会各界人士。 

   (二)奖励标准 

    第十八条 当年引进本优惠办法支持和鼓励的招商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按下列标准奖励:  

    1.当年固定资产投资1000-3000万元人民币 (含本数,下同),按认定投资额奖励10-15万元固定资产投资3000-5000万元人民币,奖励15-25万元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1亿元,奖励25-5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奖励100万元。 

   2.引进上述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奖励标准基础上,给予更大额度的奖励。 

    (1)属于世界500强和中国500强企业及其控股子公司投资的项目;  

    (2)省级以上政府认定的高科技项目,且符合产业鼓励政策要求的项目;  

    (3)县政府认定的产业关联程度高、牵动性强的项目。  

    第十九条  上述引资项目税收贡献突出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特别奖励。 

   (三)奖励申请办法 

    第二十条  初始引荐必须实名登记备案。凡是申报引荐者奖励,引荐者应在引荐初始阶段到县招商主管部门申报,提供能反映投资者真实身份、投资意向等有效证明材料,进行实名登记备案。 

   第二十一条  引进项目竣工投产后,引荐者可以向县招商主管部门正式申请奖励,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投资方出具的委托考察证明,我县承办方出具的初次联系认可证明;  

    2.外来企业合同、章程及批准证书(立项、土地、环评等相关手续);  

    3.引进项目在我县新注册工商营业执照和复印件,并加盖工商部门或企业证明章;  

    4.验资报告、银行进账单和复印件;  

    5.引荐者身份证明,引荐者如是数个自然人组成的,应自行协商确定委托申报人及奖金分配比例;不能协商一致的,由县招商主管部门裁定。以单位或某个组织名义申报的,以及为他人代申报的,应出示有效委托书 

   (四)奖励认定办法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上标准奖励的招商项目,由县招商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共同提出初审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额认定,由县招商主管部门会同审计、财政等相关部门负责初步审查,县直有关部门和镇予以配合;经县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初步认定的投资额和奖励对公示7天公示结束后报县政府研究批准。  

    (五)奖励兑现办法 

   第二十四条  奖励按下列规定兑现:  

    1、县财政每年预算编列招商引资专项奖励资金。 

   2、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局按审核批准数拨付,属单位获奖的直接拨至单位;属个人获奖的拨至县招商主管部门兑现到人。单位获得的奖励资金,用于奖励招商有功人员和补助单位招商经费。个人应缴所得税,由获奖者依法交纳。  

    3、属于委托招商事项,引荐者已领取中介佣金的,不再享受本办法涉及的各项奖励。已按单位兑现奖励的项目,不得再以个人名义申请引荐者奖励。上述所有奖励不重复计算。  

    4、县级奖励一般每年年终审批兑现一次。跨年度建设项目,属于个人引荐的,必须在项目竣工后一次性结算。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骗取奖励的,由有关部门追回全部奖励,并追究有关部门和当事人的责任。  

    三、附则 

   二十六  本办法中未列入的其他事项,实行“一事一议”。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发布之日前签约的项目不适用此办法。以前有与本办法不符的优惠奖励措施,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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